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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8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5年8月24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津证调查字【2015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9月10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号),拟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i)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ii)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5月12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3%,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80%,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

      具体计算方法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收取方式

      申购发生时,在申购金额中按照申购费率收取。

      (3)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

      场内赎回费率目前统一为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具体计算方法见“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收取方式

      赎回发生时,在赎回金额中按照赎回费率收取。

      (3)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1、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2、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人员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3、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4、 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更新数据为本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数据;

      5、 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按规定要求对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 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以来与本基金相关的基金公告进行了列表说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