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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关于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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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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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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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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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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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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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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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h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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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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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2383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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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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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12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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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汪棣、周祎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注重把握行业轮动规律,力求通过行业优化配置,对强势行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优化行业配置,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投资流程中采用公司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进行支持,使其更为科学和客观。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数量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估计各子资产类的相关性矩阵,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采取行业轮动策略。所谓行业轮动投资策略是指,在宏观分析和个股选择的基础上强调行业的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行业,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GICS二级行业分类标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行业配置方法构建投资组合。所谓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并对行业发展进行预测,以期把握今后一段时间内行业轮动的特征。所谓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是指,从上市公司的业绩、估值和市场表现出发,寻找行业中的轮动规律。

      本基金采用基本面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把握以下几种类型的行业轮动周期。

      ●估值回复型行业轮动。本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评估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A股市场的历史显现出了低估值效应的存在,因此如果追求长期的轮动效果,选择绝对估值或者相对估值较低的行业进行超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业绩驱动型行业轮动。行业内个股的基本面信息仍然是决定行业整体表现的重要因素。基金经理根据EPS增长率、ROE等公司财务指标和研究部门提供的公司基本面信息对行业整体的景气程度和业绩表现进行总体把握,识别不同时期的强势行业,把握业绩驱动下的行业轮动特征。

      ●动量反转型行业轮动。尽管A股市场在个股层面不存在显著的动量效应和反转效应,但根据历史数据的实证分析却发现,行业层面在一个月的周期内表现出显著的动量效应,即前期收益率较高的行业组合在一个月内继续表现强劲。行业层面在六个月的周期内表现出显著的反转效应,即前期收益率高的行业组合在六个月后开始走弱。基金经理可根据金融工程部对动量组合和反转组合的测算,把握动量和反转型行业轮动。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股票资产以A股市场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基金经理将基于行业配置的要求,对A股市场的股票进行分类和筛选,选择各行业龙头企业和价值被低估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行业龙头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一般指在该行业里股本、市值、规模、市场占有率居前的代表性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市场占有率高,所以其自身发展对全行业有重大影响,往往引领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

      ●成长性企业。成长性企业是指那些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的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的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企业。成长型企业具有高增长性、企业活力和适应性、稳定性的特点,该类企业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可预期收益。

      ●价值低估企业。基金经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价模型和研究部门的研究分析结果,考察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综合判断企业的内在价值。如果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因为某种原因没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或潜在价值,则视为价值低估企业。

      (3)组合构建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基金经理着重行业的优化配置,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行业间的相关性矩阵。基金经理通过行业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在超配强势行业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组合风险。

      ●买卖时机和操作周期。基金经理根据数量分析小组的模型分析和自身判断,把握合适的市场时机和行业的周期性拐点,在预期的操作周期内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7、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不超过6个月。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2015年6月30日)。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

      注: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它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其他费用

      1、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