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北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2015年7月8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65号),核准公司设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2015年12月24日,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正式开业。
根据监管部门批复要求,在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我公司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项变更仅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法人主体形式上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特此提醒投资者,我公司目前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
1. 东北证券2号成长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东北证券3号主题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东北证券融通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东北证券5号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 东北证券6号核心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 东北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 东北证券元伯1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 东北证券元伯2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 东北证券融升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1.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3.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4. 东北证券融达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5. 东北证券融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 东北证券元伯3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 东北证券融信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9. 东北证券融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 东北证券融信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2. 东北证券融信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3. 东北证券融升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4. 东北证券融信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 东北证券元伯9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6. 东北证券融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7. 东北证券融达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8. 东北证券融信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9. 东北证券融信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0. 东北证券秀强融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1.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2. 东北证券融达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3. 东北证券融信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4. 东北证券融信1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我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各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安排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式
自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我公司设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日,至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的期间内,我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sc.cn)上就管理人变更事宜发布两次提示性公告,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全面告知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
二、 客户处理方案
根据我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关于合同或有事项条款约定: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根据以上条款约定,本次管理人变更事宜无需再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于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任一开放日内申请退出,管理人将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退出权利并给予全力配合。
三、 管理人变更生效日
在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次一个工作日,我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继续勤勉尽责、全力以赴做好投资管理与客户服务工作,诚挚感谢各位投资者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托付!
未明事宜敬请投资者登陆我公司网站:www.nesc.cn,或致电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60咨询。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