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5-135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经全体董事同意,会议于2015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项、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对外投资的议案》;
日前,经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决定以0价格受让孙羽薇在宁波博睿维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睿维森”)14.0351%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2亿元),并以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认缴出资成为博睿维森之有限合伙人,并与博睿维森普通合伙人等签订了《宁波博睿维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等系列文件。《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编号:2015-133号)已于2015年12月1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审议确认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做出的上述投资决定,并继续授权董事长办理后续出资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5-136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68号),对公司投资宁波博睿维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睿维森”)相关事项提出问询。
公司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博睿维森其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如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应披露GP、 LP信息。如合伙人为私募基金,应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说明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向博睿维森其他合伙人进行了书面问询。依据各合伙人的答复,现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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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睿维森其他合伙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说明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向博睿维森其他合伙人进行了书面问询。其中有限合伙人之一贵州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本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股权,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洪阳先生任其监事。
除上述所述关系外,博睿维森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公司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说明如下:
2015年12月25日上午,跟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要求,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上述投资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确认。
《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情况。
说明如下:
公司无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