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77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15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经过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的回复。
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78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
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
及拟采取防范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159号)。其中重点问题2为:“申请人所处化工行业属于高污染行业,且安全问题较多,2015年2月和5月,申请人分别受到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衢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本次募投项目中,“10kt/a PVDF项目”和“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二期)”由申请人组织实施。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安全隐患,充分披露风险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根据上述反馈通知书有关问题的相关要求,对前述募投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受到安监、环保处罚情况及安全隐患情况
2015年2月及2015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锦纶公司因苯泄漏事故受到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燃烧事故消防灭火过程中消防水超标排放受到衢州市环保局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锦纶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全面停产整改,积极完成了事故调查处理并组织了多次隐患排查,新建及改建了部分设施,整改情况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走访确认,以上环保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安监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锦纶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后续已纠正违法行为,并通过环保及安监审核。
公司为大型化工企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生产特点,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公司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机制、管理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排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整改。
保荐机构查阅了衢州市安监局政府网站、《衢州市安委办关于2015年度省市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衢州市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表》等资料,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衢州市2015年挂牌督办的市级重大安全隐患巨化股份硫酸厂库区已经完成治理整改并经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验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市级、省级挂牌重大安全隐患。
二、“10kt/a PVDF项目”和“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二期)”的安全隐患因素情况
“10kt/a PVDF项目”和“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存在固有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和灼伤以及电气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等危险危害。
(1)“10kt/a PVDF项目”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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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kt/a 含氟新材料项目”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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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kt/a PVDF项目”和“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二期)”的环保隐患因素情况
(1)“10kt/a PVDF项目”环保隐患因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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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kt/a 含氟新材料项目”环保隐患因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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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环保治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投入和安全环保投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风险控制。
公司将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定期聘请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持续改进安全环保管理,保证从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对重要危险源和污染因子进行有效识别和控制。
公司严格执行已制订的安全、环保控制措施和相关应急处置方案、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足额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并合理使用。
公司将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募投项目在项目规划、建设、验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防控、整改和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防止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1)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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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识别和论证,并针对性的制定了安全治理措施。2014年10月23日,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10kt/a PVDF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浙科健【安评】预字第1-04b-2014017号)。2014年12月9日,衢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衢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40号),通过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014年6月12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出具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浙安科【评】字第2014-04SY-036号)。2014年9月19日,衢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衢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7号),通过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公司将全面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2)环保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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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对建设项目环保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识别和论证,并针对性的制定了环保治理措施。2014年12月,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10kt/a PVD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12月25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10kt/a PVD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衢环建[2014]47号),通过了该项目的环评审批。
2014年12月,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12月25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衢环建[2014]48号),通过了该项目的环评审批。
公司将严格执行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及浙环发[2012]60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设备的选型工作,确保技术、装备水平的先进性;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事故应急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公司依据GB/T 28001-2011 idt OHSAS 18001:2007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依据GB/T 24001-2004 ISO 1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体系内审、验证体系运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以满足公司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2015年10月26日,公司通过上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换证审查。
五、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提示
公司属化工行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特点,存在固有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灼伤以及电气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等危险危害的风险;化工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存在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影响的风险。虽然公司建立了完整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事故预案、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实行从项目建设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风险控制,但不排除因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不当、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7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159号)。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根据上述反馈通知书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2010年1月1日至今)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10年浙江证监局监管意见及公司整改情况
201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的函》(浙证监上市字[2010]197号),指出: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部分生产经营用地产权不完整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资产独立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司在2001年公告的配股承诺事项中承诺2002年起主要原材料全部自行采购,但截至该函发出日,公司在采购、销售、租赁方面仍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额仍然较大;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情况;公司章程中关于担保事项没有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条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后未附相关与会人员的会议通知回执单,与公司章程不符;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及时修订。
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提交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公司治理等问题的报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以下整改:
(1)根据公司资金状况、项目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和空间规划等,按难易程度逐步受让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具备受让条件的力争于2012年底前完成。其中2011年受让的面积不低于50%。
(2)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减少关联交易。具体措施如下:抓紧通过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及设备材料和通过关联方营销网点销售的关联交易问题的整改。通过收购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降低关联租赁费用。寻机通过关联资产收购和股权结构调整减少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变化和改善产品结构需要,淘汰、出售关联交易额大、产能落后、无竞争力的生产装置,降低关联交易。通过发展高附加值产品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利用控股股东改制、剥离辅业的机会,积极探索集团资产整体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最终基本消除关联交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公正、公平、必须、合理的原则计划和检查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信息披露,接受股东和社会的监督。
(3)2009年1月和9月,为解决公司参股子公司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资金急需问题,公司为其垫款1,200万元。此事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已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升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意识。
(4)公司根据监管意见,经董事五届三次会议、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了《公司章程》有关担保事项的条款。
(5)公司董事会责令董事会秘书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有关会议提案、通知、记录、档案等规定。
(6)公司根据监管意见,经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子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经2011年1月18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衢州巨新和衢化氟化向巨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巨化建化购买由巨化股份电化厂、巨化股份硫酸厂及衢化氟化租赁的12宗共计28.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司及子公司衢州巨新和衢化氟化在201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支付了以上土地购买款8,331.01万元,2011年底,公司完成了以上购买土地的资产过户。
经2011年7月29日公司董事会五届十一次会议和2011年8月14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解除了2001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一届十六次会议所作出“2002年起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全部自行采购”的承诺。
2009年1月、2009年9月公司为原参股子公司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垫付生产经营资金共1,200万元,到期日已经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201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五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所持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30%股权以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2011年8月,公司完成该部分股权的对外转让。
2、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意见及公司整改情况
2011年7月8日,上交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杜世源、总经理周黎旸和董事会秘书刘云华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1]0485号),指出:2010年9月13日、11月2日和11月29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20%,先后刊登了三份股票交易异动公告,在第一份异常波动公告中,公司披露不存在“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注入、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并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不筹划上述事项;在第二、三份异常波动公告中,公司未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仅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等事项,并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也不筹划上述事项,遗漏披露是否存在“发行股份”等事项,也与第一份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2010年12月23日,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申请停牌,并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月30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和第11.5.3条等有关条款,董事长杜世源、总经理周黎旸及董事会秘书刘云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所做的承诺。要求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交所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如下:(1)虚心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教育,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再学习,进一步增强对规范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努力树立透明、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2)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感。(3)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宣传贯彻,确保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责令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的跟踪,发现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报道传闻及时予以澄清,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2年4月18日,经公司董事会五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3年3月7日,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8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拟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159号)。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根据上述反馈通知书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亿元,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795万股(含本数)。
以下就发行当年与上年同期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
现假设:
1、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16年3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等的影响;
3、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29,795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10,886.5951万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13%;
4、本次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测基数按照201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的4/3进行预测,为18,522.74万元,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此预测基础上按照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公司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5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6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16年非公开发行融资额-本期现金分红金额;
5、假设公司2015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与2014年度相同,并于2016年4月实施完毕;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32.00亿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7、本次测算中的净利润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因素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基于以上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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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测算不代表公司2015年及2016年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大幅提高,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可能。因本次发行价格预计将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将有所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效益的逐步释放,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较好的提升。在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发行后净资产和总股本将大幅提高,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及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议,并严格遵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将围绕业绩提升,进一步推进增收节支。依托产业链完整和行业地位优势,进一步加强产业链竞争力分析、生产现场管理和供产销衔接,稳定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围绕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推进在建项目尽快有效投产,强化市场开拓,确保盈利产品和关联度高产品的高产稳产高销,挖掘增量效益。坚持朴素经营、对标管理,落实全员成本责任制,实现减员增效、减耗增效、减能增效、原料替代增效、降费增效,提高产品成本竞争力,为拓市场、提效益奠定基础。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获得合理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公司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81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有关方出具不减持
巨化股份股票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化股份”)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159号)。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011,667,326股,巨化集团子公司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投资”)持有公司股票45,990,53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5年8月25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日,巨化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董事周黎旸持有公司股票15,000股,董事朱林辉持有公司股票4,395股,高级管理人员汪利民持有公司股票5,949股。
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巨化集团及巨化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巨化股份股票的承诺函》,就不减持巨化股份股票情况承诺如下:
“在巨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5年8月25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未减持巨化股份股票。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至巨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巨化股份股票的计划。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巨化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巨化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于同日收到周黎旸、朱林辉、汪利民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巨化股份股票的承诺函》,就不减持巨化股份股票情况承诺如下:
“在巨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5年8月25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未减持巨化股份股票。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至巨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巨化股份股票的计划。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巨化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巨化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