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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标本”
    凸显沪深股市缺乏有效性
    2015-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书怀

      ⊙张书怀

      

      很久以来,市场不断在讨论沪深股市算不算一个有效市场。有效市场内涵,包括影响股市走势的各种信息能及时迅速传导进股市,不存在不对称性,股价能及时理性反映各种信息;也包括股市的效率,如公司能顺畅上市,再融资便捷,退市通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受到处罚,投资者权益充分得到保护等。当然,讨论的结果是,沪深股市还不能说是有效的市场,最突出的弱点是上市的漫长等待和退市的曲折艰难。

      前几天传来石破天惊的消息,一个持有1400股*ST博元的小股东郑某,将其持有的“福建旷宇”95%的股权无偿捐赠给博元,这95%的股权评估值为8.59亿。曾记得在*ST博元进入风险警示板后,一个80后出生的庄女士,以每股7.52元的价格受让原第一大股东1997多万股股票,总价15023万。但庄女士受让后又赔钱狂抛。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她和原博元第一大股东是什么关系,这些还未弄明白,又来个更为奇特的郑某。正在大家疑惑不解时,忽爆出郑某和博元现任董事长许某是高中同学,郑不忍看到博元的亏损和退市,故有此善举。接着又爆出“福建旷宇”95%的股权并非郑某所有,而是郑某向另两个持有人购买,郑某和许某还签有协议,若郑某购买的资金不足由许某资助。这到底是郑某购买后捐赠给博元还是许某借郑某之手购买后注入,为什么相中了“福建旷宇”?疑问越来越多,一个连一个。这样的信息披露的现状,能算有效市场吗?

      *ST博元身上的还有更大的问题。公司2011年至2014年利用虚增资产、虚增负债、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分别造假几千万到几个亿。在造假被发现并被追溯真实情况行后,*ST博元露了原形:从2010年至2013年连续4年净资产为负!*ST博元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和两部规章。根据刑法第161条和177条,*ST博元涉嫌构成违法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两部规章其一是2012年6月实施的《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该“方案”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为负值的暂停上市;第三年仍为负值的终止上市。*ST博元连续4年净资产为负值,2012年和2013年年报公布时“方案”已实施,所以适用“方案”的规定应予以退市。其二是2014年11月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法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交所应依法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交所应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ST博元未按“方案”的规定被退市,而按“若干意见”的规定走被处罚或被移送的路子。但公司违法造假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年报披露前这段时间,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公司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于“若干意见”。但“若干意见”规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构的可暂停其上市,公司今年3月被移送公安机构,这在《若干意见》生效之后,所以《若干意见》可以让公司暂停上市。至于终止上市,“若干意见”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其终止上市决定,而且另有说明,在这一年内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书的,上交所在收到相关判决书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现在监管层可能在等法院的生效有罪判决。假如在明年3月26日之前法院作不出生效有罪判决,监管层如何处置公司,我们且拭目以待。一家严重违法违规、千疮百孔的公司退市竟这样艰难,足见市场离新国九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差距有多远。

      注册制是提高沪深股市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我们理该牢牢抓住这个重大的改革机遇,全面提升甚至颠覆性再造发行、退市、再融资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