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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5-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11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三份二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一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编号为“2013-060”的公告,提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被告何某、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认定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是不正当竞争的诉求;同时原告提出的要求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销毁并不再使用含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及宣传物品、公开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及赔偿1,000万元的诉求也一并被法院驳回。上述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广东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提起上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重庆高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81,800元,由上诉人广东加多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虚假宣传纠纷案

      (一)一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8月4日、编号为“2014-043”的公告,提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院”)对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词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

      3、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重庆五院审核);

      4、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40 万元;

      5、驳回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负担。”

      (二)二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重庆高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46,800元,由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负担39,500元,由加多宝中国公司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虚假宣传纠纷案

      (一)一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8月4日、编号为“2014-044”的公告,提及重庆五院对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

      3、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重庆五院审核);

      4、被告加多宝中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40 万元;

      5、驳回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负担。”

      (二)二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重庆高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3,800元,由上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负担46,500元,由上诉人加多宝中国公司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