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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暨补充说明的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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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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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1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

      12、其他资产构成

      ■

      1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1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15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泰达宏利新起点混合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新起点混合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9月30日)

      ■

      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在建仓期。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二)对“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管理人概况、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部分进行变更及增加内容。

      (三)“四、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代销机构及对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部分进行变更及增加内容。

      (五)“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进行了更新及增加内容。

      (六)“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5年9月30日及更新了业绩比较基准。

      (七) “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9月30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八)“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对估值方法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九)“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中计提年费率进行更新。

      (十)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内容。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