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11 股票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128
公司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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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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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章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新沂必康、陕西北度、阳光融汇、华夏人寿、上海萃竹、深创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
(一)标的资产评估估值及作价
评估机构国融兴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2月28日,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1,861.11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699,023.94万元,评估值较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497,162.83万元,增值率约为246.29%。
本次交易参考评估机构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同时综合考虑报告期后标的资产收到增资款项13,333.00万元及进行利润分配10,000.00万元的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综合调整后的估值结果为702,356.94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为70.20亿元。
(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市场参考价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发行价格确定为7.80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015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派发人民币0.50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股票除息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75元/股。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拟募集不超过23.20亿元配套资金,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配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主要用于标的资产子公司必康江苏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
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相同,均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拟通过锁价方式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确定为8.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015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派发人民币0.50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股票除息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8.34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格将做出调整。
(三)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各配套融资认购方认购配套资金的额度与相应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向相关方发行股票数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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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格将做出调整,发行股数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陕西必康全体股东,即新沂必康、陕西北度、阳光融汇、华夏人寿、上海萃竹、深创投。
2、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前述5名自然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市场参考价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发行价格确定为7.80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015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派发人民币0.50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股票除息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7.75元/股。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定价方式等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相同,均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拟通过锁价方式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确定为8.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015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派发人民币0.50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股票除息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8.34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格将做出调整。
(五)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各配套融资认购方认购配套资金的额度与相应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向相关方发行股票数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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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格将做出调整,发行股数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新沂必康、陕西北度、阳光融汇、华夏人寿、上海萃竹和深创投签署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同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对象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以现金认购的股票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上市地点
在禁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八)期间损益及本次交易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对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实现的损益,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割完成后,将由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损益数额。如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盈利,则归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出现亏损的,则由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承担,并在过渡期损益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个别及连带地以现金方式就亏损部分或净资产减少的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本次交易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用途
为提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绩效,增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中公司拟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向李宗松、周新基等5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23.20亿元配套资金,配套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陕西必康子公司必康江苏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不发生变动。
四、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新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新沂必康将持有公司46.40%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宗松通过控制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8.33%的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发行的实施不会导致九九久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议、批准程序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5年4月19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2)2015年7月25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3)2015年8月12日,上市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交易对方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4年12月15日,华夏人寿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同意以受让方式取得陕西必康11.11%股权,取得必康制药11.11%股权后,同意华夏人寿参与本次重组,并与九九久等各方签署相关文件。
(2)2015年1月28日,阳光融汇执行事务合伙人阳光融汇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阳光融汇参与陕西必康项目及与九九久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3)2015年4月15日,上海萃竹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上海萃竹参与陕西必康与九九久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本次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4)2015年7月15日,新沂必康召开股东会,各股东同意新沂必康参与本次重组,并与九九久等各方签署相关文件。
(5)2015年7月15日,陕西北度的股东香港必康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沂必康参与本次重组,并与九九久等各方签署相关文件。
(6)2015年7月15日,深创投作出声明,同意参与本次重组,并与九九久等各方签署相关文件。
3、标的资产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15日,陕西必康召开临时股东会,陕西必康全体股东同意:与九九久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九九久,陕西必康全体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4、新沂必康已履行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
根据陕西必康的说明,按照《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新沂必康作为申报义务人向商务部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并取得了《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本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2015年10月29日,新沂必康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商反垄立案函[2015]第264号《立案通知》,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新沂必康收购九九久股权案予以立案。
201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向新沂必康下发了“商反垄初审函[2015]第282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5、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
(下转39版)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