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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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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5-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3 公告编号:临2015-107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3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或“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二重重装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对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目前,已办理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规定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人。转增后,二重重装总股本由229,344.95万股增至331,632.80万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

      2. 股份让渡

      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其中第一大股东二重集团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让渡约74,283.54万股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让渡约13,087.20万股股份。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87,370.74万股股份(最终让渡的准确股份数量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上述让渡股份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清偿债权人。

      二、《重整计划》中对以转增及让渡股票抵偿债务的规定

      二重重装按照本重整计划需要清偿或提存的金融普通债权金额(已确认金额扣除镇江银团10%后的余额加上暂未确认金额)共计11,542,079,234.60元。该部分金融普通债权按13.08%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扣除现金清偿部分后剩余的金额全部以本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增和让渡的股份以5.29元/股的价格抵偿。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1. 转增比例: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2,293,449,524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1,022,878,488 股。

      2. 转增实施日:2015 年12月24日。

      3. 股本变动:二重重装总股本由2,293,449,524股增至3,316,328,012股。

      (二)全体股东让渡股票

      1. 让渡比例:第一大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共计让渡742,835,372股股票;其他中小股东让渡其持股总数的20%,共计让渡130,870,840股股票;全体股东合计让渡873,706,212股票。

      2. 让渡实施日:2015年12月25日。

      3. 二重重装未确权股东的股份数据按以上原则同步执行让渡,未确权股东后续确权工作按让渡后的持股情况申报确权。

      上述转增及让渡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及提存。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二重3

      股票代码:4000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变动性质:下降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重重装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二重重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国机集团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洪斌

      注册资本:130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8032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外大型成套设备及工程项目的承包,组织本行业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科研产品的生产、销售;汽车、小轿车及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织国内企业出国(境)参、办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88年5月21日

      国机集团股东的基本情况:国机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出资比例占国机集团实收资本的100%。

      二、中国二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孙德润

      注册资本:235,678.4979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00000026456

      经营范围:普通机械、成台套设备、金属制品设计、制造、安装、修理,金属冶炼加工,勘察设计,线路、管道安装,国内外工程承包,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机械及相关技术、自制产品及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进出口,综合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运输,锅炉安装,仓储,废物开发产品及金属材料销售,医疗卫生保健,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6年3月28日

      中国二重股东的基本情况: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二重100%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中国二重为国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国机集团和中国二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1、二重重装重整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或 “法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二重重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转增后,二重重装总股本由229,344.95万股增至331,632.80万股。

      (2)股份让渡

      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其中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让渡约74,283.54万股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让渡约13,087.20万股股份;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87,370.74万股股份。

      上述转增及让渡的股票按照《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划转。

      2、中国二重重整

      2015年9月21日德阳中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二重重装的控股股东中国二重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中国二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中国二重将所持二重重装232,444,657股股票过户至相应债权人证券账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德阳中院裁定划转的方式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将有助于改善二重重装的经营状况,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完善其资产负债结构,维护公众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二重重装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机集团持有二重重装37,389,867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1.63%;中国二重持有二重重装1,639,089,524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71.47%。国机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中国二重合计持有二重重装总股本的73.10%。

      根据《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清偿债权人。同时,二重重装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根据《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权益调整方案,中国二重将所持二重重装232,444,657股股票过户至相应债权人证券账户。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机集团持有二重重装275,106,236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8.30%;中国二重持有二重重装663,809,495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20.02%,国机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中国二重合计持有二重重装总股本的28.3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三、《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二重3

      股票代码:4000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重重装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二重重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农行四川省分行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体育场路6号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湛东升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69662

      经营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金融业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2日

      二、农行江苏省分行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营业场所:南京市洪武路357号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高友清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2635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服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兑换;外汇担保;咨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86年8月7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农行四川省分行、农行江苏省分行均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或 “法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二重重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转增后,二重重装总股本由229,344.95万股增至331,632.80万股。

      2、股份让渡

      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其中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让渡约74,283.54万股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让渡约13,087.20万股股份;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87,370.74万股股份。

      上述转增及让渡的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划转。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德阳中院裁定划转的方式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将有助于改善二重重装的经营状况,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完善其资产负债结构,维护公众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二重重装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农行四川省分行、农行江苏省分行均未持有二重重装股份。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清偿债权人。同时,二重重装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农行四川省分行持有二重重装450,282,826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13.58%;农行江苏省分行持有二重重装9,571,031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0.29%。农行四川省分行、农行江苏省分行合计持有二重重装总股本的13.8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二重3

      股票代码:4000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重重装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二重重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中行德阳分行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余斌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00000017673

      经营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按权限和程序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外汇实盘买卖,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5年8月23日

      二、中行镇江润州支行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营业场所: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二层201室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张金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0000001231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3年4月2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中行德阳分行、中行镇江润州支行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或 “法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二重重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转增后,二重重装总股本由229,344.95万股增至331,632.80万股。

      2、股份让渡

      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其中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让渡约74,283.54万股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让渡约13,087.20万股股份;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87,370.74万股股份。

      上述转增及让渡的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划转。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德阳中院裁定划转的方式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将有助于改善二重重装的经营状况,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完善其资产负债结构,维护公众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二重重装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行德阳分行、中行镇江润州支行均未持有二重重装股份。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清偿债权人。同时,二重重装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行德阳分行持有二重重装345,857,039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10.43%;中行镇江润州支行持有二重重装83,056,558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2.50%。中行德阳分行、中行镇江润州支行合计持有二重重装总股本的12.9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二重3

      股票代码:4000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重重装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二重重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企业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小民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2506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日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或 “法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5)德破字第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二重的管理人。

      2015年11月27日,二重重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依法作出(2015)德民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转增后,二重重装总股本由229,344.95万股增至331,632.80万股。

      2、股份让渡

      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其中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45.32%,让渡约74,283.54万股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20%,共计让渡约13,087.20万股股份;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87,370.74万股股份。

      上述转增及让渡的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划转。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德阳中院裁定划转的方式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将有助于改善二重重装的经营状况,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完善其资产负债结构,维护公众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二重重装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华融持有二重重装253,020,000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11.03%。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二重重装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02,287.85万股,上述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清偿债权人。同时,二重重装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二重重装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华融持有二重重装202,416,000股股份,占二重重装总股本的6.1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