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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财富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5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纯债债券A

      ■

      工银纯债债券基金B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

      ■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6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修改了相关信息。

      2、在“一、绪言”部分,修改了相关信息。

      3、在“二、释义”部分,对《基金法》、《运作办法》的释义进行了更新。

      4、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住所、办公地址和主要人员情况的相关信息。

      5、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6、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7、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的投资组合报告。

      8、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基金的业绩。

      9、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相关信息。

      10、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

      11、在“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