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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匹凸匹 编号:临2015-152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处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函内述及处罚对象包括公司前董监高人员,含前董事财务总监恽燕桦女士、前董事向从键先生、前独立董事曾宏翔先生、前独立董事张红山董事、前监事长陈国强先生、前监事金卓先生,前职工监事史洁女士,全文如下: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鲜言、怦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陈国强、金卓、史洁:

      日前,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多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为多伦股份控股子公司,多伦股份持有其70%的股权,另一股东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泰)持有其30%的股权。2013年到2014年,多伦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荆门汉通的多项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3年3月2日签署《担保函》发生对外担保3,500万元的事项

      2013 年3月1日,借款人方红星向出借人彭昌平借款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5月1日),保证人为舒国龙和鲜言,2013年3月2日,荆门汉通签署《担保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直至2015年4月15日,多伦股份公告了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15) 31 号) ,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3 年12 月31 日签署《担保函》发生对外担保2,000万元的事项2013年4月12日,借款人方红星向出借人彭贞瓶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6月11日),保证人为鲜言、李艳和张凤贤,2013年12月31日,荆门汉通签署《担保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2015年4月12日前。2015 年4月15日,多伦股份公告了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决(2015)31号行政监管措施,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发生对外担保3,216 万元的事项2014年1月6日,荆门汉通与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广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荆门汉通为荆门市宇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3,216万元,抵押物为荆门汉通荆援国用(2010) 第01040900603 号土地使用权。2015 年4 月15日,多伦股份公告了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决[2015J 31 号行政监管措施,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四)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4 年10 月14 日接到《应诉通知书》合计被诉承担担保责任5 , 500 万元的事项2014 年10 月14 日,荆门汉通收到两份荆门中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荆门汉通分别被诉承担担保责任3 , 500 万元和2 , 000 万元,合计被诉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 , 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49 % 0 2015 年4 月15 日,多伦股份公告了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决[2015J 31 号行政监管措施,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诉讼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荆门汉通于2014 年10 月28 日获知其因股东公章被私刻导致发生对外担保42,104 万元事项

      2014 年10 月28 日,荆门汉通向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报案,称荆门汉通发现其股东(多伦股份和成都万泰)公章被私刻,并被伪造了一份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批准将荆门汉通荆援国用(2010) 第01040900602 号土地使用权为武汉伊托邦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的相关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42,104 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 1 日。2015 年4 月2 9日多伦股份发布了《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首次对外公开披露其因股东公章被私刻导致发生对外担保42 , 104 万元事项。

      二、2013 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多伦股份在201 3 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前述荆门汉通对自然人方红星两笔债务的担保事项,合计金额5 ,5 0 0 万元。

      以上事实,由多伦股份、荆门汉通的工商登记资料,多伦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涉案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函、承诺函、收据、报案材料、诉讼文书,涉案主体的询问笔录、调查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外重大担保和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及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多伦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职责的鲜言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悻燕桦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多伦股份未在2 01 3 年年报中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多伦股份未在2013 年年报中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多伦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责的鲜言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悻燕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多伦股份时任董事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时任监事陈国强、金卓、史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多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三、对怦燕桦给予警告,并处以10 万元罚款。

      四、对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陈国强、金卓、史洁等6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多伦股份、鲜言、悻燕桦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闰兵,电话021-50121493 ,于承,电话021-50121241,传真021-50121034)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