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15-121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4日以书面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建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2015年公司债发行规模及发行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发行期限表述如下:“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可一次性发行,也可以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期数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可设置含权条款和转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现对本次债券发行规模及方式进行明确,确认本次发行以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的公司债券;首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因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故本议案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15-122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十五层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为393,059,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5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为393,010,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为4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为393,059,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5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其股权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赞成393,059,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9,323,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张磊、赵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