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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2015-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89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参股公司股权冻结情况

      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88%的股权。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398号扫描件,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在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或提供抵押担保。

      2、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该事项法律文书的相关情况

      根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恒鑫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相关情况如下:

      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兰福英因与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龙金矿,因生产所需向赣州市祥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祥润公司”)购买钢材等生产资料,共结欠祥润公司货款计1043110.64元。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及祥润公司三方签订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祥润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1月13日诉至法院处理。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龙金矿偿还被告货款计1043110.6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已归还的20万元外,剩余货款843110.64元及利息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

      三、裁定异议

      根据(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表述为:“冻结被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但根据此裁定,兴国县人民法院的表述明确存在歧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之规定,兴国县人民法院并未明确对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哪一家的股权进行冻结;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系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而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朱祖国、上海平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10名自然人和法人股东组成,故,法院的冻结存在模糊性,且也无权冻结10名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在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为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兴国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虽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送达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任何查封裁定等法律文书前,必须要不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司法送达,送达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起异议。现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收到兴国县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因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虽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告知,但此不能作为我公司提起异议申请之基础,需收到法院的送达文书,方可正式提出。

      四、该事项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的影响

      1、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贵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目前恒鑫矿业资产重组承诺已超期。

      2、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2015年贡献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在2015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1,007.51万元。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目前,兴国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提起的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此案件的进展是否对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的资产注入承诺存在不确定性,但不影响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利润承诺的履行。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398号

      2、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异议申请书》

      4、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2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5、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声明》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9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通知时间和方式:2015年12月28日以送达方式通知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15年12月30日在公司现场召开

      3、应出席人数、实际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委托表决人数

      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夏俊清、王建荒、杨永辉参加了会议。

      4、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夏俊清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2012年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前的应付款项进行了清理,经查有 12967669.69元的应付款项对方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有效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且一直未与公司联系,时间都已超过三年以上,该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已经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辽华律(2015)法律字第00033号法律意见书予以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将无法支付的款项12967669.69元予以核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本次核销将增加2015年度当期损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9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通知时间和方式:2015年12月28日以传真及送达方式通知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15年12月30日在公司现场和通讯召开

      3、应出席人数、实际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委托表决人数

      应出席董事10名,实到董事10名,董事李恩明、包玉梅、吴艳华、关华、程春梅、张福贵现场出席了会议,董事朱祖国、施献东、王宝山、卢剑波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4、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主持人:董事长李恩明

      列席人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2012年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前的应付款项进行了清理,经查有 12967669.69元的应付款项对方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有效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且一直未与公司联系,时间都已超过三年以上,该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已经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辽华律(2015)法律字第00033号法律意见书予以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将无法支付的款项12967669.69元予以核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本次核销将增加2015年度当期损益。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独立意见

      3、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辽华律(2015)法律字第00033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2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15:00至2016年1月19日15:00。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2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6年1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2015年12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直接到公司登记或信函、传真登记;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1月15日上午9:00时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3、登记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5、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好相关证件,以便登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1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投票简称:金城投票;

      3、投票代码:360820;

      4、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本次会议只有一个议案,1.00元代表本议案。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投票举例

      (1)如果股东对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2)如果股东对议案投反对票,其申报如下:

      ■

      (3)如果股东对议案投弃权票,其申报如下:

      ■

      6、计票规则

      (1)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系统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网络投票的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15:00时,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15:00时。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五、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 系 人:高丽君、郝宁宁

      联系电话:0416-8350566

      传 真:0416-8350004(传真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

      邮政编码:121203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致: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9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将无法支付的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2012年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前的应付款项进行了清理,经查有 12967669.69元的应付款项对方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有效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且一直未与公司联系,时间都已超过三年以上,该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已经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辽华律(2015)法律字第00033号法律意见书予以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将无法支付的款项12967669.69元予以核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本次核销将增加2015年度当期损益。

      此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