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日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下午3:00。
2、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于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人,代表股份6,601,092,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653%。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22,763,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675%。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78,329,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97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131%;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86%
2、 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131%;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86%。
(2)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3) 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4)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5) 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6) 承销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7) 上市场所;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8) 担保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9) 债券偿还的保证措施;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1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11)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31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0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070%;反对15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83%;弃权6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7%。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董寒冰、贺维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