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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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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中证500”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金中证5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中金中证500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6年11月25日,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098,453.64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37,262.1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3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37,262.10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2000元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未列入基金资产费用。

二、中金中证5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中金中证5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关于修改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的具体时间,据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增加C类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28日起对中金中证500增加C类份额,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0.40%。

2、调整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25日起对中金中证500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为年费率0.50%。

3、调整赎回费率

(1)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28日起对中金中证500两类基金份额实施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本基金调整及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进行披露。涉及到招募说明书相关的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更新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6日

附件:《公证书》

附件:

公 证 书

(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415号

申请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委托代理人:汪泽,男,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10213207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泽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来到我处称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调整赎回费、调整管理费率和增加C类份额等相关事宜,根据《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须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我处申请办理对投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汪泽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民身份证,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该通讯表决方式符合《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七时共收到基金份额为10,037,262.10份的有效票。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时三十分,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的现场监督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汪泽、沈芸将收到的上述邮件进行拆封统计。依据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名册计算,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99.3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37,262.1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符合《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李顺心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沪深300”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金沪深3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中金沪深300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6年11月25日,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058,251.88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52,235.8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52,235.80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2000元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未列入基金资产费用。

二、中金沪深3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中金沪深30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关于修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的具体时间,据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增加C类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28日起对中金沪深300增加C类份额,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为0.40%。

2、调整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25日起对中金沪深300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为年费率0.50%。

3、调整赎回费率

(1)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11月28日起对中金沪深300两类基金份额实施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本基金调整及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进行披露。涉及到招募说明书相关的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更新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6日

附件:《公证书》

附件:

公 证 书

(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416号

申请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委托代理人:汪泽,男,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10213207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泽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来到我处称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调整赎回费、调整管理费率和增加C类份额等相关事宜,根据《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须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我处申请办理对投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汪泽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民身份证,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该通讯表决方式符合《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七时共收到基金份额为10,052,235.80份的有效票。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时,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的现场监督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汪泽、沈芸将收到的上述邮件进行拆封统计。依据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名册计算,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99.94%,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52,235.8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符合《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李顺心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