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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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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9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在公司视频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徐彩堂先生、独立董事胡家瑞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为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司”)为补充营运资金,拟非公开发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首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以下简称为“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拟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子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年,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到期日后一年止。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授权范围,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为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7)。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同意公司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为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的议案》

批准及同意公司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出具的《担保函》、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如适用)的内容,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函、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如适用)。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8)。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额为4,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40%。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万港元,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4,000万港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40%。

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为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9)。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9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事项概述:为补充营运资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拟非公开发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关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326号)。其中,国开东方首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年,公司拟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到期日后一年止。

● 截至公告日公司担保累计金额: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79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6.30%,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1.0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704,400.00万元,为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85,000.00万元,公司下属子公司大连闽丰贸易有限公司为福州平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为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78.4%股权(国开东方于2016年6月24日作为二级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为补充运营发展资金需求,国开东方拟非公开发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关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326号)。其中,国开东方首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子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年,公司拟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到期日后一年止。

2016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关于同意公司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为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的议案》。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授权范围,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新村粮店东50米王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办公楼4层408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住房城乡建设委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开东方是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我公司通过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78.4%股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开东方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200,496.57万元、负债总额为662,545.3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523,2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39,345.30万元、净资产537,951.26万元、营业收入3,903.03万元、净利润-21,902.50万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542,775.62万元、负债总额为1,026,659.65万元、银行贷款总额857,4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69,259.65万元、净资产516,115.97万元、营业收入2,491.83万元、净利润-6,155.30万元。

截至目前国开东方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三、担保函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拟为国开东方(乙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并与国开东方签订《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及期限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非公开发行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本期债券非公开发行总额(即票面总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为不超过3年;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规模、品种、期限等以乙方编制的《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条款为准。

2、保证范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到期日后一年止。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债券持有人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甲方追偿的,甲方免除保证责任。前述到期日是指《募集说明书》及本期债券相关发行公告中载明的每个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包括因设置选择权条款而可能存在的到期日变更的情况。

5、保证责任的承担

如乙方因决定不再行使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或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而产生了到期的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及其孳息,且未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甲方应在收到本期债券合法持有人或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要求后,根据担保函履行担保义务。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本期债券合法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权代理本期债券持有人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在接到本期债券合法持有人或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依本协议清偿相关款项。

6、债券的转让或出质等

本期债券如因转让、赠与、遗赠、出质、法院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导致债券持有人变更的,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担保责任,也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7、主债权变更

经本期债券有关主管部门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但是在发生前述情形时,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通知甲方。

8、加速到期

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如甲方发生分立、合并,分立、合并之后的存继公司,仍应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因甲方分立、合并事项导致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下降的,乙方应当一定期限内追加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能提供新的担保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本期债券合法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及要求甲方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9、担保人、债券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为乙方履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提供担保,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项下的权利。

10、担保协议生效、变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于本期债券发行成功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国开东方提供担保有利于确保国开东方本次发行债券的顺利实施,满足主营业务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国开东方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相关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为满足其主营业务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79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6.30%,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1.0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704,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7.83%,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45%;对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8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8.19%,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40%;公司下属子公司大连闽丰贸易有限公司为福州平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29%,占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16%。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249,00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9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委托理财概述

2016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方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为0元,累计委托理财发生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购买理财产品累计发生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公司经营资金的正常使用。

(二)产品说明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品种为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以短期为主。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公司将在购买相关产品后另行披露。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选择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并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影响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使用产生影响。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将及时进行跟踪并评估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9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概述:本公司拟与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额为4,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4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与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万港元,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4,000万港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40%。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为:1、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东方投控参与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6月24日,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收购东方投控全资子公司西藏华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37.50%股权,收购金额18.6亿元人民币。2、2016年6月30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东方投控下属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3、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东方投控共同向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增资金额为6亿元人民币。4、2016年9月22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东方投控确定互保额度150亿元人民币。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与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控”)、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在北京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贸易公司”)拟与东方投控(或其下属子公司)、联合能源(或其下属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上述出资各方均以现金出资。新设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东方投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为东方投控和联合能源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东方投控和联合能源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上述关联方之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相关交易均履行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关联方介绍

1、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第五广场B座14层14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东方投控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张宏伟先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名泽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东方投控94%股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东方投控经审计资产总额2,765,322.69万元,负债总额1,442,765.21万元,资产净额1,322,557.48万元,营业总收入629,250.23万元,净利润36,491.38万元。

2、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二期二十五楼二五零五室。截止2016年6月30日,联合能源股本为13,085,721,377股。联合能源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联合能源集团”,股票代码:00467)的上游能源企业,主要从事石油及天然气上游业务,包括勘探、开发、生产及原油和天然气销售,同时为中国油田提供专利技术服务。本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同时担任联合能源董事局主席,张宏伟先生间接持有联合能源已发行股本71.57%比例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联合能源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联合能源经审计总资产13,714百万港元,净资产6,842百万港元,2015年度营业收入5,418百万港元,净亏损2,951百万港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与关联方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名为准),注册地:北京,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艺术品投资、展览、销售、拍卖;工艺品投资、展览、销售;艺术品信息咨询服务等(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有关主管机关核定为准),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资本:35,000万港元,经营范围:艺术品投资、展览、销售、拍卖;工艺品投资、展览、销售;艺术品信息咨询服务等(以有关主管机关核定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本公司拟与东方投控、联合能源(或其下属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其中,东方投控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0%,本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0%,联合能源(或其下属子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0%。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贸易公司拟与东方投控(或其下属子公司)、联合能源(或其下属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其中,东方投控(或其下属子公司)出资14,000万港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0%,香港贸易公司出资14,000万港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0%,联合能源(或其下属子公司)出资7,000万港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0%。

出资各方均以现金出资,注册资金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分期出资到位,本公司为参股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分别在北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的目的主要是看好全球艺术品投资潜在市场需求和市场发展潜力,公司作为股东方参与投资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多元化投资业务,进行艺术品市场相关资源配置,并获取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出资各方均以现金出资,公司参与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材料,公司及子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分别在北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的主要目的为进行资源配置以及获取投资收益,新设公司各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分别在北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设立东方艺术品有限公司(暂定名)的主要目的为看好艺术品投资领域并进行相关资源配置、获取投资收益。新设公司各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关联交易公允,公司参与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