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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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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151 公司简称:航天机电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姜文正、总经理张建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施莲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经营成果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 财务状况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 现金流量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拟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收购韩国汽车零配件专业公司erae Automotive Systems Co., Ltd.旗下的汽车热交换系统业务,该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执行情况如下:

1、2016年11月11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申请停牌。

2、经公司及相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公司拟进行的购买资产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5日起继续停牌。

3、2017年2月9日,公司与标的公司erae Automotive Systems Co., Ltd.及其股东erae CS Co., Ltd.和erae NS Co., Ltd.签订了《框架协议》。

4、2017年4月7日,公司与erae CS Co., Ltd.和erae NS Co., Ltd.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5、2017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等议案。2017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和公告。

6、2017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4月21日公司披露上述问询函。

7、2017年4月27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文正

日期 2017-04-26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公告编号:2017-046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光伏电站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光伏电站经营数据如下:

注1:上网电价包括出售给用户的电价、出售给电网的电价、国家补贴、地方补贴等几部分组成,每个单体项目的价格均不相同。

注2:2016年第四季度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地区出售尚义太科50MW光伏电站项目,内蒙古地区出售巴盟神舟30MW光伏电站项目,江苏地区出售镇江浩阳21.5MW分布式电站项目,上海地区出售分布式电站4.954MW。

注3:河北地区,数据仅包括井陉太科1-2月电量(井陉太科3月电量未结算,井陉平望电站均尚未结算)。

注4:为并网分布式电站,仅含自发自用电量,余额上网电量电费单尚未结算。

注5:为并网分布式电站,含自发自用结算电费以及历年来补贴电费。

注6:2017年结算单已确认,但尚未开具发票。

注7:陕西地区,新增榆林太科光伏电站,并网时间2017年3月25日。

注8:陕西地区电站电量未结算。

截止本季度末,各区域光伏电站累计电量数据情况如下:

注1:云南地区,兰坪太科电站自2016年7月11日起有数据,文山太科电站自2016年7月26日有数据。

注2:陕西地区电站电量尚未结算。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编号:2017-047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28号)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4,072,3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33,999,909.50元,扣除承销商、保荐费人民币18,000,000.00元(含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984,667.98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4,015,241.52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14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3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募投项目执行主体金寨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上海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截至2017.3.31账户存储金额。

注1:电站已出售。

注2:募集资金尚未存入账户。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金寨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卉(身份证号:420606198304242048)、张晓(身份证号:130406198306051835)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2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