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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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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华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灿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宗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5日通过其董事会决议,拟将公司总股本15%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企业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1294号),同意重庆能源将所持公司23,34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渝康公司持有,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转让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IPO发行时做出过“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转让双方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转让,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遵守前款承诺。目前相关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7月12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峰公司”)诉本公司损害赔偿的民事起诉状,俊峰公司就本公司所属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配气站及其管网设施搬迁,以及土地租金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6600余万元;2016年8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小苑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号为500111013018010001754,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6,314,026.88元;2016年8月8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签发的(2016)渝01民初411号传票,2016年8月1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月18日分别再次开庭审理。现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尚不能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2.2016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渝0113民初11867号)及传票,原告重庆渝风建设有限公司就公司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巴南燃气小区认为有连带责任涉及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款及利息支付等纠纷事项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本案2017年1月19日开庭,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尚不能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3.2016年11月2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渝0113民初12762号)及传票,原告贺宗华就公司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巴南燃气小区认为有连带责任涉及的工程施合合同结算款及停工损失支付等纠纷事项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本案目前正等待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华清

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7-015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在公司2202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其中董事朱锂坤因公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黄涌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李云鹏、王颂秋因公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李华清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王红生因公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魏晓野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华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关于聘任黄涌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7-016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在公司办公楼2202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7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其中监事黎小双因公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监事冉崇辅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继武主持,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金艳、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杨晓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郑成文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阅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