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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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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海航创新/海创B股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亚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英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获悉,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请求平湖法院判令海南景运立即支付其工程款829547元【案号:(2016)浙0482民初2268号)】。

公司于2017年1月4日获悉,海南景运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民初2268号】。平湖法院判令海南景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工程款653332.40元;驳回原告嘉兴市港区汤山建设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82、临2017-002)。

2、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杭州华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李虎祥(以下简称“原告二”)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案号:(2016)浙0482民初5366号】,因被告与案件第三人(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费抵购房款协议》,同意以被告名下的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预售房屋的出售价格122万元抵消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的广告费。后第三人与原告一签订《债务抵消协议》,约定第三人将位于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即上述被告抵债给第三人的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一,用于抵消第三人对原告一的70万元喷绘制作费用,并同意由原告一和被告直接办理购房合同。被告与原告二李虎祥(原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即原告一指定的购房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单、合同签订确认单,同意了由李虎祥购买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因房屋交付手续尚未办妥,原告一和原告二请求平湖法院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二李虎祥办理平湖市九龙山星海湾6幢3单元701室房屋过户手续。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阶段,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03)。

3、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贸易”),请求平湖法院判令游艇湾贸易支付租金1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现暂计30万元【案号:(2016)浙0482民初3079号】。

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获悉,游艇湾贸易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民初3079号】。平湖法院判令游艇湾贸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000000元;游艇湾贸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按租金655030.77元,从2016年7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获悉,游艇湾贸易经综合考虑后,决定对平湖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提起上诉,并已根据《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601.4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600元。该诉讼预计减少公司本期利润约1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01、临2017-001、临2017-006)。

4、公司于2016年9月9日获悉,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请求平湖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0682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3486.4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6日起;以178371.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日起,分别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号:(2016)浙0482民初3527号】。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民初3527号】,平湖法院判令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68261元;并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26403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以263486.4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且该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5、临2017-010、临2017-011)。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亚军

日期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