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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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17-03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15:00至2017年6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股份139,928,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25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股份139,784,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719%。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3名,所持股份144,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4名,所持股份159,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0%。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1,076,71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为156,169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71,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2%;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4,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4,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6.984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4,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01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1,076,71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为156,169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71,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2%;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4,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4,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6.984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4,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3.015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邵彬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