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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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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0295 A股简称: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7-052

B股代码:900936 B股简称:鄂资B股

债券代码:122163债券简称:12鄂资债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30日开始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8月28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8月30日

●摘牌日:2017年8月30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鄂资债

(三)债券代码:122163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30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30日(遇非交易日顺延,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兑付日:2017年8月30日

(十一)上市地点及时间:2012年9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票面利率公告》,12鄂资债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2鄂资债”(面值1,000元)兑付为人民币1,06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付息兑付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5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8月28日

(三)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年8月30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7年8月30日

四、本次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鄂资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鄂资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477-8536699,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邮政编码:0170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

注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电话:0477-8543776

传真:0477-8536699

联系人:李丽丽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电话:010-59312977

传真:010-59312908

联系人:胡张拓

(三)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诗野

电话:021-38874800-8268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12鄂资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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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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