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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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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7-135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期权代码为:037676,期权简称:科华JLC1;可行权期数为3期,本次为第3次行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额共计56.4万份,行权涉及 人数96人;

3、行权价格:16.02元/股;

4、可行权期限: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具体股票期权行权在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5、自主行权承办证券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方式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详情请查阅2017年11月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自主行权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确

认工作。详情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有关程序

1、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8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已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注销/回购注销5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7万份股票期权及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8、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62 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5.1万份股票期权及6.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6年7月22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10、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0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办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在实施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权期权价格应由16.62元/份调整为16.32元/份,预留部分的股权期权价格应由48.08元/份调整为47.78元/份。

11、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两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及1名激励对象在201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可行权/解锁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合计1.75万份股票期权及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上述公司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完成。

12、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即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结束时尚有股票期权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24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77,500份予以注销;由于3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回购注销三人合计1.5万份股票期权及2.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所持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条件已满足,并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办理预留部分的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13、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在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权期权价格应由16.32元/份调整为16.02元/份,预留部分的股权期权价格应由47.78元/份调整为47.48元/份。

14、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决定注销/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锁的0.9万份股票期权及0.6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认为10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办理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等待/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即2014年11月4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起36个月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锁定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锁所获总量的40%。截至2017年11月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待期 /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期权行权方式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具体说明

1、期权代码及期权简称

期权代码:037676,期权简称:科华JLC1。

2、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涉及可行权人数共96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期可行权数量为56.4万份,行权价格:16.02元/股。若在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增发等事项,则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行权期限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为: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自主行权登记申报工作完成后,实际可以行权期限为: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4、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四、本次期权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假设第三个行权期内,可行权期权全部行权,公司银行存款将增加903.528 万元,总股本将增加56.4万元,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具体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和会计处理造成影响。

五、后期信息披露相关安排事宜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六、本次行权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情况

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林韬先生、黄志群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自期权行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含行权所得股份和其他股份)。

相关人员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的,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七、其他说明

1、公司已与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

约定了各方权利及义务。承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

向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 2017-136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15:00至2017年1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一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林仪女士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154,522,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8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02,4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80%。

3、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70,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33%。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林仪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及结项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23,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其中现场投票154,522,969股,网络投票3,000,039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40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468,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23,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其中现场投票154,522,969股,网络投票3,000,039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40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468,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23,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其中现场投票154,522,969股,网络投票3,000,039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40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468,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恒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恒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6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653号

致: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仪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15:00至2017年1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人,代表股份157,525,40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560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及结项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23,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2. 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23,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3. 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23,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和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上述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新哲

黄巧婷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