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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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29证券简称:集友股份公告编号:2018-04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经公司事后审查,发现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关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相关内容出现错误,现对已披露的原公告文件内涉及的内容更正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的“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更正前(更正数据为黑体加粗):

更正后(更正数据为黑体加粗):

二、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的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二项“财务报表”中“合并利润表”:

更正前(更正数据为黑体加粗):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更正数据为黑体加粗):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的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八项“补充资料”中第2点“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更正前(更正数据为黑体加粗):

更正后(更正数据为黑体加粗):

上述更正系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公式的应用更正。除了上述更正事项外,公司于 2018年4月3日公告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其他内容均无变化。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4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200,000.00元,转增54,400,000.00股,本次转增后总股本为190,400,000.00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本无需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90,4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5319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6-4561111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