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4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邵伯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孙敏华持有的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28.08%股权,收购价款为人民币29,000.0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8年7月9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5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五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五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孙敏华持有的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28.08%股权,收购价款为人民币29,000.00万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6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
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内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孙敏华先生持有的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江东”)28.08%股权,收购价款为人民币29,00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孙敏华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公司与孙敏华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整合资源并理顺主业框架,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孙敏华持有的吉华江东28.08%股权,收购价款为人民币29,000.00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吉华江东100%股权。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孙敏华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公司与孙敏华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孙敏华先生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吉华江东28.08%股权,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基本信息
孙敏华先生:男,中国香港,1969年7月出生,住所为香港德辅道275号。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为:自由投资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16659H
住所: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1766号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7日
法定代表人:邵辉
注册资本:5,876.4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染料及配套中间体、硫酸铵(以上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
2、股东及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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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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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8〕81号),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吉华江东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资产账面价值670,916,948.93元,评估价值906,234,611.08元,评估增值235,317,662.15元,增值率为35.07%;
负债账面价值 193,370,486.32 元,评估价值178,320,436.78 元,评估减值15,050,049.54元,减值率为7.78%;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477,546,462.61元,评估价值727,914,174.30元,评估增值250,367,711.69元,增值率为52.43%。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吉华江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测算结果为1,303,142,200.00元。
3.两种方法评估测算结果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价值的确定
吉华江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测算结果为727,914,174.30元,收益法评估的测算结果为1,303,142,200.00元,两者相差575,228,025.70元,差异率为44.14%。
经分析,评估人员认为上述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情况正常,参数选取合理。资产基础法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要素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企业各项要素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价值,得出资产基础法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由于资产基础法固有的特性,采用该方法是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来确定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而对于企业未申报的客户资源、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或资源,由于难以对上述各项无形资产或资源对未来收益的贡献进行分割,故未对其单独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未能涵盖企业的全部资产的价值,由此导致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方法下的测算结果产生差异。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通过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及其对应的风险,综合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时,不仅考虑了各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人力资源、客户资源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到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运用收益法评估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收益法能够弥补资产基础法仅从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角度进行评估而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整体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获利能力的缺陷,避免了资产基础法对效益好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价值被低估、对效益差或企业发展前景较差的企业价值高估的不足。以收益法得出的评估值更能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
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测算结果1,303,142,2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拾叁亿零叁佰壹拾肆万贰仟贰佰元整)作为吉华江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4、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测算结果作为吉华江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吉华江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303,142,2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拾叁亿零叁佰壹拾肆万贰仟贰佰元整),与账面值477,546,462.61元相比,评估增值825,595,737.39元,增值率为172.88%。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收购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孙敏华
标的公司: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
收购金额及定价政策: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8〕81号),截至2017年9月30日,吉华江东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303,142,2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拾叁亿零叁佰壹拾肆万贰仟贰佰元整)。甲、乙双方一致认同前述评估结果。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吉华江东公司2017年1-9月《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3792号】和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吉华江东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3898号】,吉华江东公司在2017年第四季度的净利润为117,459,399.81- 101,543,366.46= 15,916,033.35元。甲、乙双方一致认同前述审计结果。
吉华江东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董事会决议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350,000,000元。
双方一致同意,参考上述数据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吉华江东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评估值(1,303,142,200元)+2017年第四季度净利润(15,916,033.35元)-2018年4月现金分红(350,000,000元)=969,058,233.35元,其中归属于孙敏华的股权权益价值(即标的股权)的价值为:969,058,233.35元*28.08%=272,111,551.92元。同时,考虑吉华江东公司2018年1-4月净利润,最终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90,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定为290,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折合44,818,100.33美元)。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体: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和孙敏华(转让方);
目标公司: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
标的股权及其转让:孙敏华持有的吉华江东公司28.08%股权转让给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90,000.00万元;
付款期限:
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折合772,725.87美元)。
2、办理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折合6,181,806.94美元)。
3、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45,00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万元,折合37,863,567.52美元)。逾期未支付,乙方须支付5%的利息。
4、若乙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税费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协议生效条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并盖章,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且首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本协议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吉华江东的少数股东权益,增强了公司对吉华江东的控制,有利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与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母子公司利益的一体化,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进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优化公司整体的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整合,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进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6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股权交易公开、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少数股东权益,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
1、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评估工作,履行了必要的选聘程序,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及发展方向,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7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7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7月9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1766号吉华集团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9日
至2018年7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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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2018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时间: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6日每天上午9:00-11:00;每天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1766号吉华集团证券部。
3、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通讯方式(传真或邮件)办理登记, 请将上述文件递交至公司后,电话确认,方视为登记成功。
4、参会时间: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1766号证券部,邮政编码:311228。
3、联系方式:
电话:0571-22898090;传真:0571-22898600;
邮箱:jhgroup@jihuadyes.com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7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