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8-118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下午15:00 至 2018年11月20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环能科技大厦12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85,028,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3%。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185,007,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股份54,616,5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尉海滨律师、智利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097,21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榆和高速为山西交控旗下其他高速公路提供合规及管理咨询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3,920,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920,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补充确认公司高速公路业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3,920,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920,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尉海滨律师、智利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代表签字确认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1月20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尉海滨、智利蓉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年10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30点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环能科技大厦1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志贵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007,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参会股东均为2018年11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 《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榆和高速为山西交控旗下其他高速公路提供合规及管理咨询服务费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3,920,2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5%;反对 1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2.2 《关于补充确认公司高速公路业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3,920,2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5%;反对1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尉 海 滨 智 利 蓉
2018年11月20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