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9-00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湛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6号)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瑞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564,012股,每股发行价格5.78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999,989.36元,扣除发行费用18,000,000.00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64,999,989.3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2019 年1月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海南瑞泽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001369900032,截至2019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46,499.99893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海南瑞泽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海南瑞泽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海南瑞泽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海南瑞泽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海南瑞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海南瑞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海南瑞泽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海南瑞泽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海南瑞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海南瑞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海南瑞泽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华川、郑弘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海南瑞泽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海南瑞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海南瑞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海南瑞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海南瑞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海南瑞泽、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海南瑞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海南瑞泽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海南瑞泽、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