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19-101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9月9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12.4万份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0.5万股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9年8月15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9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9月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12.4万份
3、授予人数:235人
4、行权价格:48.1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9月9日
2、首次授予数量:40.5万股
3、授予人数:81人
4、授予价格:24.0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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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相应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3人调整为240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3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1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仍为169.9万股,其中,股票期权授予总量为124.9万份,首次授予112.4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9.99%;预留12.5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01%;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45万股,首次授予40.5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预留4.5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联董事在表决时均予以回避,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向2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12.4万份,向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5万股。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向2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12.4万份,向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5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副总经理顾静良先生于2019年3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700股,但顾静良先生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经自查后认为,顾静良先生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资金安排及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经测算,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合计为1,821.33万元, 则2019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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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合计为1,556.82万元,2019-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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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19-099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昭衍新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9月6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9月9日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冯宇霞女士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鉴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应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3人调整为240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3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1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仍为169.9万股,其中,股票期权授予总量为124.9万份,首次授予112.4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9.99%;预留12.5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01%;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45万股,首次授予40.5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预留4.5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
关联董事冯宇霞、左从林、孙云霞、姚大林、高大鹏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向2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12.4万份,向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5万股。
关联董事冯宇霞、左从林、孙云霞、姚大林、高大鹏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19-100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9月6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9月9日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叶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9日,向2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12.4万份,向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5万股。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19-102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9年8月15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9年9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相应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3人调整为240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8人调整为235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1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仍为169.9万股,其中,股票期权授予总量为124.9万份,首次授予112.4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9.99%;预留12.5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01%;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45万股,首次授予40.5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预留4.5万股,占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