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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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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20-011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6,402,893.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和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电工”)近日分别收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鑫科铜业诉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龙

2、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孔家

法定代表人:杨波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丹阳鑫宏)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计450吨铜板带产品。双方在协议中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清款项。在此之后,原告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7,648,193.72元货款未予以清偿。2020年1月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货款总计7,648,193.72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被告这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648,193.72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二、鑫晟电工诉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孔家

法定代表人:杨波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丹阳鑫宏)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计270吨低氧铜杆。双方在协议中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清款项。在此之后,原告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对其所欠原告货款进行清偿。2020年1月1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货款总计13,102,552.02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被告这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102,552.02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三、鑫晟电工诉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017号1幢三楼3173

法定代表人:黄翠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恒昭)签订了两份《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计500吨的低氧铜杆。双方在协议中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清款项。在此之后,原告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对其所欠原告货款进行清偿。2020年1月1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货款总计15,652,147.55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被告这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5,652,147.55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资料

1、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皖0291民初444、445、446号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函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20-012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2月28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10,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一一安徽鑫科高导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20-013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设立公司名称:安徽鑫科高导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10,00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已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一一安徽鑫科高导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投资额度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该子公司设立事宜。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投资标的:安徽鑫科高导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5、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出资情况:梦舟股份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具有高质量、高精度、高表面、超薄、高导等特殊需求的高性能复杂合金带材的生产和销售,是为了适应公司后续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及战略规划,但仍然面临市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公司将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明确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