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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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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84号文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880,518,908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7,528,574.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0,728,525.45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346989_B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南京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南京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南京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南京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南京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南京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李建勤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南京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南京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南京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南京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南京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南京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南京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南京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南京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