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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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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信保诚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21】169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认购本基金。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8.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允许撤销。

10.销售网点(指销售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1年6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中信保诚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4.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5.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揭示: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目标”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

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以目标日期(即2040年12月31日)为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目标日期次一个工作日(即204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信保诚安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日前,主要运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投资目标日期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将在较低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下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比例按照下滑曲线逐年调整,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基金管理人可能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调整下滑曲线和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从而使下滑曲线与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产生差异,基金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还将面临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代码:012721)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三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则以目标日期(即2040年12月31日)为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三年持有期的设置和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目标日期次一个工作日(即204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信保诚安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在目标日期前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目标日期后,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王文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时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0.6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1.00=9,900.99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0.60/1.00=0.6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9,900.99+0.60=9,901.5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01.59份。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E.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F.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G.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预留印鉴卡;

I.风险测评问卷

J.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王文博

电话:021-68649788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