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1-02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57,728,706股
发行价格:3.17元/股
(二)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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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6月24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概述
本次发行由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公司”)向1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57,728,70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02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批准程序
1、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20年9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港口集团转送的云港控股发〔2020〕121号《关于同意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
2020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0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号)核准批文,核准本次发行。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股票类型:A股
3、股票面值:1.00元
4、发行数量:157,728,706股
5、发行价格:3.17元/股
6、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8.02元
7、发行费用(不含税):5,509,433.96元
8、募集资金净额:494,490,564.06元
9、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10、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1年6月10日,港口集团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会师报字(2021)第739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1年6月10日17:00时止,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499,999,998.02元。
2021年6月11日,中信建投证券已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划转至连云港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6月11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7390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02元,扣除中信建投证券不含税保荐费和承销费为人民币3,690,566.04元,实际已收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募集资金人民币496,309,431.98元,扣除其他不含税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818,867.92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490,564.06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6月24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连云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银证券作为连云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均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主承销商一致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号)和连云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连云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严格按照《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核准;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监会、国家出资企业作出的相关批复,本次发行严格按照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57,728,706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发行对象总数为1名,不超过35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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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6月24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57,728,706股,发行对象家数为1名,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0年11月20日
注册资本:78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250P
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停靠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情况的理货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和加工洗烫衣服等船舶港口服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含机车)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以上凭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保税仓储(危化品除外);港口与航道设施工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管线工程设计与施工;港口疏浚作业;煤炭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物业管理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沿海、沿江及内河运输;环境工程监理及环境技术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信工程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船舶制造;船舶修理及潜水作业;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卫生防疫服务;计量器具检测及衡器设备安装检定等;废旧物资回收;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的经营与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乙醇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燃气销售;港口铁路运输;港区电力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57,728,706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对象港口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571,272,029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2.23%,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港口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729,000,73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8.25%。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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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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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新增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7,728,706股,总股本将增至1,251,554,918股,其中港口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729,000,73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8.2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业务、资产的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经营管理的影响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本次发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对公司经营管理有积极的意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在未来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发行结果和股本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港口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71,272,029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52.23%,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港口集团直接持有公司729,000,735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58.25%,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连云港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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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暂无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会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偿债能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财务结构。
2、本次发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增厚每股收益。短期内,公司可能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情况,但从长期来看,公司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资金实力显著增强,有利于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提升。
3、本次发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偿还银行借款将使当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增加,今后偿还利息减少将使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减少,有效缓解债务到期偿付的现金流压力。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港口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除港口集团参与本次发行导致的关联交易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同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公司依法运作,保护本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8.28%。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赵毅、赵彬彬
项目协办人:龙舟
项目组成员:郭瑛英、张帅、郑成龙、史记威、李立波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65608277
传 真:010-86451190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项目组成员:章骏飞、原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 真:010-66578964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 责 人:李强
经办律师:钱大治、王珍
联系地址: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层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 真:021-52433320
(四)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兰正恩、王新成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 25层
联系电话:010-82849952
传 真:010-82843315
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3、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1-02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体现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相关修改应于发行完成后立即生效。
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完成向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计发行157,728,706股普通股股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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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1-027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号)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7,728,706股,发行价格为3.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02元。扣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税保荐费和承销费为人民币3,690,566.04元,公司实际已收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募集资金人民币496,309,431.98元,扣除其他不含税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818,867.92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490,564.0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57,728,706.00元,溢价净额人民币336,761,858.06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11日到账,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7390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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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70 0602 1013 0000 7755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毅、赵彬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