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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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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启动吹响碳金融市场“集结号”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王 勇

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即将启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集结号”也将吹响,相关多方尤其是金融机构已在加紧备战。

根据《公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再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交易系统是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平台,汇集所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指令,统一配对成交。可以说,即将启动的全国碳市场,将成为机构和上市公司抢占的新风口,同时激励投资主线发生巨大的变化。其中,电力、交通、工业、新材料、建筑、农业以及信息通信与数字化等领域已经成为投资机构重点关注方向。未来随着我国碳市场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最终有望覆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多个行业,碳交易规模将迅速攀升。

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将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因为,即将启动的全国碳市场是个碳现货市场,为配合碳现货市场的发展进程,就必须加快推进碳远期、碳期货市场的建设,那么以碳远期、碳期货为代表的碳金融衍生品的探索也就会相应稳步展开,以充分发挥碳远期、碳期货对碳现货市场的重要补充作用。进一步讲,碳期货是碳交易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碳期货市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碳定价的效率,满足控排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碳价波动风险的需求,提高碳的期现货市场整体运行质量。

从各地试点碳市场来看,上海、北京、深圳、湖北、广东等多地碳交易所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已经做出了较多探索。其中,碳交易类包括借碳、托管、碳债券、碳远期、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掉期交易、担保型CCER远期合约等;碳融资类包括碳基金、碳配额和CCER质押、碳配额回购融资、碳配额卖出回购、跨境碳资产回购等。早在2016年,上海、湖北碳市场就上线了碳配额远期交易。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推出的碳配额远期产品为标准化协议,采取线上交易,并且采用了由上海清算所进行中央对手清算的方式,其形式和功能已经十分接近期货,能够有效地帮助市场参与者规避风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出碳价格信号。不过,鉴于当时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且碳金融市场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不能完全满足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

所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后,将进一步提升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化程度,根据全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加紧建设碳金融市场,将成为接下来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建设碳金融市场,除了首推碳远期、碳期货市场外,还要继续发展碳中和债市场和探索发展环境、社会、治理(ESG)基金市场。今年5月,建行在北京和卢森堡两地同步发布了“建行—万得绿色ESG债券发行指数”和中国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ESG债券等三条一级市场收益率曲线,成为市场上首只融合了ESG、碳中和概念的绿色债券发行指数,这个指数值得进一步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以期能成为碳金融市场推广项目。二是在符合政策和金融安全前提下,还要对现货、衍生品和期货等市场进行顶层设计,致力于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碳市场以及碳金融市场,上海则要以全国碳市场为基础,致力于打造国际碳定价中心和碳金融中心。三是要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不断提升碳金融市场需求,也就是要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碳捕集和封存等低碳技术,弥补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退出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负面影响,提升实体经济对包括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的市场需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十四五”规划,如新增投资尽可能向绿色项目倾斜,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要与绿色发展紧密结合,在救助计划中附带“减排提效”条件等。四是不断提升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威性和交易效率。包括适当放宽准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探索建立碳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中介机构和市场,鼓励发展融资类、投资类、保障类、信息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鼓励数字技术与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智能投顾等先进技术在客户筛选、投资决策、交易定价、投贷后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研究与诊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