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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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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平安银行自2021年7月29日起正式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同时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经与平安银行协商,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7月29日起,旗下部分基金(详细基金信息可参见适用基金表)参与在平安银行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优惠规则以平安银行安排为准。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费率优惠活动相关的事项

1、 自2021年7月29日起,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上述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折扣以平安银行具体安排为准。其中,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 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 ,请以平安银行最新安排和规定为准。

3、 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平安银行所有,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请以平安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平安银行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平安银行的相关规定。

2、办理时间

自2021年7月29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含10元,如有特殊则以基金相关公告为准)。在满足不低于单笔最低金额的前提下,平安银行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平安银行的规定为准。

4、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平安银行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平安银行。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以平安银行公示为准。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QDII产品申购份额在T+2工作日确认,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3工作日。养老FOF产品申购份额在T+3工作日确认,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4工作日。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平安银行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或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1转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开通基金份额日常申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3、上述基金原申购费率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本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在平安银行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5、本次所开通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平安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6、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28日在规定报刊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的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29日,即在2021年7月29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3)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27日16:3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1年7月30日前及2021年8月27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联系人:高淑娟

联系电话:021-321703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持续运作的议案

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0年11月27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且继续存续。截至2021年2月26日,本基金触发了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的情形。经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满200人。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0年11月27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且继续存续。截至2021年2月26日,本基金触发了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经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努力,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满200人。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审议本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本次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本基金持续运作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继续存续期间,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仍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每三个月定期开放一次。

2、本基金将继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1.0510元,基金资产净值为1.16亿元。本基金将继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2、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本基金持续运作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持续运作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基金持续运作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持续运作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机构持有了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以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银河证券将于2021年7月29日起正式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同时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经与银河证券协商,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7月29日起,旗下部分基金(详细基金信息可参见适用基金表)参与银河证券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优惠规则以银河证券的安排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费率优惠活动相关的事项

1、自2021年7月29日起,投资者通过银河证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上述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折扣以银河证券具体安排为准。其中,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 ,请以银河证券最新安排和规定为准。

3、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银河证券所有,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请以银河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银河证券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银河证券的相关规定。

2、办理时间

自2021年7月29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10元,如有特殊则以基金相关公告为准)。在满足不低于单笔最低金额的前提下,银河证券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银河证券的规定为准。

4、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银河证券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银河证券。

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以银河证券公示为准。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QDII产品申购份额在T+2工作日确认,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3工作日。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银河证券的相关规定。

四、转换业务相关的事项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3、办理时间

自2021年7月29日起正式开通,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适用基金

上述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5、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银河证券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银河证券的相关规定,以银河证券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官方网站公示。

6、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7、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银河证券的规定为准。

8、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六、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开通基金份额日常申赎、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3、上述基金原申购费率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本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在银河证券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5、本次所开通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银河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6、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银河证券代销基金且同属同一登记结算中心开通转换业务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7、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下转9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