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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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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202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6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峰、常康忠、李鹏鹏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9号),现将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年6月12日,你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8日,你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仍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直至2021年2月26日,你公司股东大会方审议通过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此情形下,2020年度,你公司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4. 39亿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时任董事长孙峰、时任总经理常康忠、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鹏鹏,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6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峰、常康忠、李鹏鹏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9号),现将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年6月12日,你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8日,你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仍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直至2021年2月26日,你公司股东大会方审议通过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此情形下,2020年度,你公司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4. 39亿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时任董事长孙峰、时任总经理常康忠、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鹏鹏,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