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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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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临2021-051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10日 上午9:00

召开地点: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10日

至2021年12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因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杨海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临2021-05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 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股东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投资发展部收到传真为准。未及时在本公司办理会议登记手续的,但截止2021年12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仍可出席会议。

(三)登记时间:2021年12月8日 9:00一11:30 14:30一16:00

(四)登记地点: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刚 剑 陈国林 邮 编:650106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贵研铂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2021-052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1年12月4日至12月8日(工作日9:00-11:30及13: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杨海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拟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杨海峰,男,白族,1970年12月8日生,大学本科学历。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会计师职称、经济师职称。

主要履历:

1989.09一1993.07 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

1993.07一1997.11 就职于云南省糖业总公司

1997.11一2007.03 就职于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历任业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副主任会计师

2007.04一2010.02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2010.03一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021.09一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杨海峰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1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6.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取得云南省国资委批准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0日 9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21-051号公告。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12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8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战略发展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战略发展部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战略发展部

邮政编码:650301

电话:0871-68328190

传真:0871-6832666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杨海峰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贵研铂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公告的《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征集方案、征集程序、授权委托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的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海峰先生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或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备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或漏选无效。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委托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报备文件

征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770.12万股调整为705.33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6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6.12万股调整为564.33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154万股调整为141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1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64.33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39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1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4.33万股,授予价格为18.39元/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4、限制性股票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对象任职单位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任职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在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任职的,单独适用业绩考核指标,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汽车视觉有限公司分别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已披露方案的差异情况说明

自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授予期间,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770.12万股调整为705.33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6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16.12万股调整为564.33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154万股调整为141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705.33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张品章、何敏超发行股票共计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00,000股,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

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张品章、何敏超为本次激励对象,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监事会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1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1月24日定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首次授予的217名激励对象授予5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21年11月24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1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以18.39元/股的价格向首次授予的217名激励对象授予5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招商银行将于2021年11月26日起,代理销售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具体如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址:www.ccbfund.cn

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的基金代销网点和销售网站办理业务时,请按照各代销网点的具体规定执行。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5日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的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下申购。鼎阳科技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部分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鼎阳科技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60元/股,由发行人和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后协商确定。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鼎阳科技于年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现将本公司涉及上述关联关系的公募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注:上述基金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其获配金额的0.50%。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吴刚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1,515股。

截至2021年11月23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收到吴刚先生提交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3日,吴刚先生尚未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486,06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29%,其中有限售流通1,864,546股,无限售流通股621,515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吴刚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吴刚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股份变动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刚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承诺。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刚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吴刚先生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吴刚先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吴刚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