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1-68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谢俊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杜斯宏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拟激励对象就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为更好实现激励目的,根据国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综合评估与考虑,董事会同意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70)、《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杜斯宏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拟激励对象就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为更好实现激励目的,根据国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综合评估与考虑,董事会同意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70)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谢俊勇、杨槐、张景凡、杨秀亮就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7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谢俊勇、杨槐、张景凡、杨秀亮就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7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及《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国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综合评估与考虑,本次董事会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审议了《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等关联交易事项。此外,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此,董事会决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事项。由于本次拟实施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择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以下议案:
(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拟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1-69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修订后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70)、《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70)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查〈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1名激励对象工作变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96人调整至95人。修订后的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1-7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
及其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11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国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68)、《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69)、《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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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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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1-7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
《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将于2021年底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攀钢集团之间各类产品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攀钢集团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
攀钢集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谢俊勇、杨槐、张景凡、杨秀亮就本议案回避了表决,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68)。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将另行通知。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3393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镇
成立日期:1989年10月2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攀枝花市向阳村
主营业务:钢、铁、钒、钛、焦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制造修理;建筑材料制造;冶金工程、工业自动化、信息工程技术服务;综合技术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等。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攀钢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961.2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57.39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10.27亿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9.04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5.13亿元。
截至2021年10月31日,攀钢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993.63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06.19亿元,2021年1-10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09.02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6.0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攀钢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双方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攀钢集团与公司一直长期合作。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制定,交易金额上限也是充分考虑了双方经营规模、市场价格等因素,攀钢集团有能力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并会按照协议约定采购本公司的相关产品。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参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确定;凡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没有政府定价及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具体为合理成本费用加不超过10%的合理利润。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主要内容
1. 公司向攀钢集团采购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辅助材料、备品备件;
(2)粗钒渣、钛精矿、钛产品、钒产品、钢材;
(3)电力;
(4)其他产品及服务。
2. 公司向攀钢集团采购的产品应按双方认可的合理要求的方式提供,有关交易在2022、2023、2024年每一会计年度的年交易总额不得超过下表所列出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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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攀钢集团确保下属子公司产生的粗钒渣全部销售给公司,充分保障公司稳定的粗钒渣原料来源。
(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主要内容
1. 公司向攀钢集团销售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钒产品;
(2)钛产品;
(3)电;
(4)其他产品及服务。
2. 公司向攀钢集团销售的产品应按照双方认可的合理要求的方式提供,有关交易在2022、2023、2024年每一会计年度的年交易总额不得超过下表所列出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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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效力
上述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并约定2022-2024年度关联交易额上限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攀钢集团签订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1一12月,公司与攀钢集团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906,449.96万元。
2021年1一10月,公司与攀钢集团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973,201.87万元。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公司与攀钢集团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1-7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将于2021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公司拟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
本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谢俊勇、杨槐、张景凡、杨秀亮就本议案回避了表决,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68)。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将另行通知。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85772F
企业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主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等。
截至 2020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78.2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58亿元;2020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14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90亿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40.1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93亿元;2021年1一9月份,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95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0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7.9%。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完善、经营稳健、服务手段先进,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均达标,资产优良,不良贷款率始终为零。
鞍钢财务公司多年来一直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障,其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我们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按照相关约定为本公司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可以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 结算业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网上结算客户服务协议,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 存款业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乙方向鞍钢集团公司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双方关联交易额度限制,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年存款利息上限不超过0.5亿元/年。
3. 信贷业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贷款及贴现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年。
4. 委托贷款业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5. 票据业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取和使用票据,乙方不收取服务费,通过乙方办理票据贴现融资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型票据贴现利率。
6.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鞍钢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降低了本公司资金运营成本,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对本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积极影响。本次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约定了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定价原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并约定2022-2024年度关联交易额上限,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严格按照《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规定限额开展存、贷款业务,2019年至2021年1-9月相关执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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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