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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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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2-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ST龙韵 公告编号:临2022-021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388号),现将问询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营业收入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191.34%,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9.69个百分点,截至2021年,已连续三年亏损。同时,广告业务毛利率仅1.02%,其中营业收入占比近40%的媒介代理业务毛利率接近0,比上年减少12.65个百分点,相比2019年下滑3.84个百分点。请公司:(1)结合主要客户构成变化、定价策略、成本构成及变动,详细分析近三年广告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相符,报告期内收入与成本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近三年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充分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示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业绩承诺

年报披露,子公司愚恒影业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402.5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270.64万元,2021年未完成承诺业绩,期末公司应收股利4,620万元。请公司:(1)结合业绩承诺相关协议约定,以及2021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有关方是否需要履行业绩补偿义务;(2)补充披露愚恒影业2021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毛利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并结合报告期内项目收益及进展情况,说明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未达成业绩承诺的原因;(3)补充披露愚恒影业做出分红决策的具体流程,结合公司项目运营、业务开展以及资金链情况,量化分析分红政策对愚恒影业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关联交易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参股公司愚恒影业采购短视频1.16亿元,采购媒体资源1,770万元,愚恒影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段佩璋控制的企业。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愚恒影业交易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定价、占同类交易的占比、并结合上市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市场可比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结合愚恒影业与其控股股东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其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关于预付账款

年报显示,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9,710.89万元,其中对联营企业愚恒影业预付4,686.7万元。前期公司与愚恒影业联合投资《玉昭令》,报告期内收回《玉昭令》投资款4,000万元并产生收益218.1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具体情况,说明确认依据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2)预付愚恒影业4,686.7万元的时间节点,是否与收回《玉昭令》项目本金收益相近,并结合交易背景、项目名称、进展情况、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预付款项前十名交易对象的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核实款项支付安排是否符合协议规定,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资金往来。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关于应收款项

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2.73亿元,占总资产比重为27.97%。请公司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名称及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交易背景、交易金额、产品类型、账龄和坏账准备余额、期后回款情况,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六、关于其他应收款

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牛轧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1300万元,占其他应收款的36.83%。请公司补充披露此项交易的业务背景、主要条款、结算周期、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的依据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