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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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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2-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47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函告,获悉金诚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1)上述表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本公告中公司总股本数据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股份总数1,163,047,024股。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诚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亦不会出现平仓风险。本公司将持续关注金诚公司质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除质押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告知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2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下午3:00。

2、召开地点: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45人,代表股份数413,804,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7,868,337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63,047,02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25,178,687股,下同)的36.366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374,48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37人,代表股份数39,319,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表决结果:提案1.00-8.00、10.00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提案9.00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董事2021年度履职考核的议案》《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关于监事2021年度履职考核的议案》《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2021年度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姗姗、王中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