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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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2024-028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同意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3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65,032,880股变更为462,995,380股;注册资本将由465,032,880元变更为462,995,38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4)等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地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

2、申报时间:2024年9月10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7:00)

3、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电话:0431-81912788

5、传真:0431-81912788

6、邮箱:600215@paslin.cn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派斯林 公告编号:临2024-027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及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倪伟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莹、薛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