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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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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版:时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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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时事国内
    京津沪渝四大产交所
    共谋产权市场发展
    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办公室”,中国还有多远?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纽交所与天津签合作备忘录
    商务部:上半年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229%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报批流程明确(上接封一)
    明年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关于就《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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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报批流程明确(上接封一)
    2008年09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报批流程明确

      (上接封一)如: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变更业务(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的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等。

      在创新业务方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的创新业务,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草案》规定,证监会应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