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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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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两控股子公司合并完成的公告
    2009年06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09-032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两控股子公司合并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6月8日完成合并,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

      一、概述

      2009年2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成都精密分别召开了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成都精密轴承有限公司的议案》;2009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合并的议案》;2009年3月2日,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和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成都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之协议书》;2009年3月23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合并的议案》。(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合并双方简介

      1、合并方: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槐树街

      法定代表人:沈高伟

      现注册资本:512,749,888.89元人民币

      公司持有90%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轴承及轴承配件、轴承产品及其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被合并方: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兴法

      现注册资本:87,250,100元人民币

      公司持有90%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经营范围:轴承及轴承配件、轴承产品及其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合并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由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合并完成后,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作为合并方,继续存续经营,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作为被合并方,予以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将进入被合并方。

      四、合并后新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槐树街

      法定代表人:沈高伟

      注册资本:陆亿元人民币

      公司持有90%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经营范围:轴承及轴承配件、轴承产品及其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五、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成都天马吸收合并成都精密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对市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发挥资产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的协调发展,实现两公司的优势互补。

      特此公告。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09-033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都天马”)与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合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密冷辗长寿命轴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成都天马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天马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成都天马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2010年12 月31 日前,成都天马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应当及时通过传真方式知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应每月向成都天马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成都天马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成都天马授权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