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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证监会公告[2009]14号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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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2009年07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证协发[2009]112号

      各证券公司: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会制定了《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文本。

      二、《必备条款》并非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在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三、我会将密切跟踪《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