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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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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9年08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合称“专户银行”)及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晖、张静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589             股票简称:广东榕泰                编号:临 2009-01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