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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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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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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09年09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25版)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704966”,申购简称为“博汇配债”。

    (2)认购1手“博汇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3)若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博汇转债;若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申购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博汇转债”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和“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关内容。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博汇转债发行总额为97,500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21、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09年9月23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博汇转债手数。

    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博汇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手(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博汇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规定

    ①申购代码为“733966”,申购简称为“博汇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292,500手。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账户外,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①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9年9月23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09年9月23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09年9月23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

    ①申购确认

    2009年9月24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9年9月25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2009年9月25日(T+2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手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和发行结果

    2009年9月28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和网下的配售结果。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09年9月28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博汇转债数量

    2009年9月29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可认购1手。

    (4)清算与交割

    ①2009年9月24日(T+1日)至2009年9月28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09年9月28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券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09年9月29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博汇转债债券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博汇转债发行总额为97,500万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21、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09年9月23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确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博汇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博汇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网下配售可转债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0位)获得比例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手(1,000元)取整。

    (3)零债的处理:按获配手数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债总数大于1手时,零债以1手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获配债数相同则随机排序);如果零债总数等于1手,则将零债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债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5、申购办法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申购上限为682,500手。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博汇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本次网下发行的博汇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博汇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09年9月23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10-62230980、62230447、62294677、62294445: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认购定金的划款凭证

    (3)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的填表说明。

    (4)缴纳定金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9年9月23日(T日)15:00 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定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博汇转债定金”字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三里河支行

    账户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承销保荐分公司

    银行账户:35120188000048368

    大额系统支付行号:303100000217

    联系人:石华

    联系电话:010-68539234、68519671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9年9月23日(T日)17:00 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请投资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5)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9年9月28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09年9月28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认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9年9月28日(T+3日)17:00 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博汇转债资金”字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9年9月28日(T+3日)17:00 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博汇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③网下申购定(资)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④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9月24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7、清算交割

    (1)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于2009年9月22日(T-1日)14:00-16:00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六、风险揭示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

    联系人:杨国栋、潘庆峰、房敏

    联系电话:0533-8538020

    传    真:0533-853802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5层

    联系人:孙嘉薇、周欣、朱俊峰、李琳

    联系电话:010-62267799转6938/6940/6941/6943

    传真:010-62230980、62230447、62294677、62294445

    发行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1日

    附件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认购申请人发出的、对认购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证券账户代码(上海)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退款银行信息(收款人全称应与股东单位全称相同)汇入行全称 
    账号 
    收款人全称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小写:                         股
    可优先配售数量(手)大写:                     手,小写:                 手
    认购数量(手)大写:                     手,小写:                 手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1000元)大写:                                     元

    小写:                                     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ysec.com)“投资银行-公告信息”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到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股东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股东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股东自行负责。

    3、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申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09年9月23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5、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股东的单位全称相同。

    6、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9年9月23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号码:010-62230980、62230447、62294677、62294445

    确认电话:010-62267799转6938/6940/6941/6943

    附件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消的正式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证券账户代码(上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退款银行信息(收款人全称应与投资者单位全称相同)汇入行全称 
    账号 
    收款人全称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申购数量(手)大写:                     手,小写:                 手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1000元)大写:                                     元

    小写:                                     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ysec.com)“投资银行-公告信息”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投资者在开立股东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本网下申购上限为682,500手。

    5、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博汇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9年9月23日(T日)15:00 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 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在单位全称后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9、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9年9月23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号码:010-62230980、62230447、62294677、62294445

    确认电话:010-62267799转6938/6940/6941/6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