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1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117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诉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萱华公司)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3月,本公司与嘉萱华公司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及MO1195SL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约定本公司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两船铁矿粉,共计92000湿吨左右。本公司受嘉萱华公司委托,代为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开具信用证、赎单、结算、报关等履行进口合同所必需的进口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付汇款,并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税款、保险费、银行费用、押汇利息、港口费用、仓储费等全部合同履行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91000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鉴于嘉萱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案所涉铁矿粉,已于2009年完成销售,相关损益已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