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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10—033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12月2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 162,380,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何晶晶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

      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2009年底经审计净资产40%的短期融资券,可分期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公司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保证高效、有序的完成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工作,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处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2)确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数、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实际发行金额、利率、期限及承销方式等;(3)决定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制作、签署、呈报、递交所有必要的申报备案文件及材料,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80,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何晶晶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