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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1-021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6日上午10:30时。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郑欣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4,787,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杨建军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2011年度各重大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情况,现提出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5,43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5,771.7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3,395,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股份1,392,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中泰化学综合授信额度

      (1)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30,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3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30,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20,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10,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35,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8)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30,000万元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上述担保方式均为本公司信用担保。

      2、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

      (1)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0,000万元综合授信,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3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65,000万元综合授信,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30,000万元综合授信,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10,000万元综合授信,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25,000万元综合授信,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5,000万元综合授信,中泰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为担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建科技研发中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64,78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杨建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1-022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签订《综合融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风险提示

      1、2010年12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签订<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国开行新疆分行为本公司“十二·五”末形成30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2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相关配套电石、自备电循环经济项目及煤化工等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为项目提供各类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承销、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金额195亿元人民币。

      2011年4月6日本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在北京又签订了《综合融资合作协议》,金额280亿元人民币(含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195亿元开发性战略合作)。

      2、协议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协议的履行期限:截至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4、本协议的签订对本公司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具体融资尚需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用和授信评审、审议的基础上签署具体合同。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甲方: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43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主营业务:聚氯乙烯树脂、离子膜烧碱的生产、销售。

      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新疆分行”)主营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等。

      国开行新疆分行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1年4月6日,本公司与国开行新疆分行签署了《综合融资合作协议》。国开行新疆分行为本公司“十二·五”期间相关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金额280亿元人民币,根据乙方及其总行对甲方综合授信的结果,在乙方授予甲方信用等级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合作项目清单》,在符合乙方产业及信贷政策条件下,在国家批准的乙方信贷规模内,乙方优先保障向甲方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以乙方及其总行的贷委会纪要为准,按甲方与乙方总行签署的具体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执行。总体合作条款如下:

      基本原则:

      1、贷款条件优惠: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根据乙方支持新疆地区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对甲方建设项目执行最低的资本金比例、最适宜的贷款期限与最优惠的融资成本。

      2、评审快捷高效:建立总分行联合推动评审及固定融资模式,涵盖多个下属子项目,一个项目融资成功后后续项目复制流程,简化程序、快速响应。

      双方合作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乙方同意凭借其专业优势、体制优势、业绩优势和海内外重大项目操作经验,通过参与甲方有关规划编制,制定支持甲方科学发展的融资规划,共同促进规划的实施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甲方同意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安排、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的信息。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综合融资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在新疆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为公司加快资源转换,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在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投融资平台,探索大型项目建设与金融全方位深度合作的模式,共同推动以项目建设为主的开发建设目标产生深远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署的《综合融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