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1-37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1年5月16日,本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2011浙嘉商初字第3号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连带偿还款项人民币20,000,000元。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振兴路198-8号
被告: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1678号
被告:本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8号
原告诉称:2009年6月4日,第二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并将其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第二被告与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二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截止2009年5月8日作为第二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第一被告在原告账面显示尚欠原告应收款项为人民币20,000,000元。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同时,第二被告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认了第一被告的欠款事实,并且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全资股东,理应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现我公司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应收款项进行主张,请法院给予支持。
2、案件进程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法院通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1年7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公司转让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给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转让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给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见本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9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公告号为临-2009-14号公告)和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6月5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网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公告号为临-2009-16号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 2011年5月9日,本公司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递交的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2,720,500元。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振兴路198-8号
被告:本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8号
被告: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38号
原告诉称:2009年6月4日,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并且将其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另外,在二被告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截止2009年5月8日原告公司账面显示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债务人民币2,720,500元。后期被告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又将股权进行了转让,现我公司对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确认的应收款项主张权利,请法院给予支持。
(2)案件进程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法院通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将于201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
2、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由于上述诉讼都未经过法院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2011浙嘉商初字第3号传票。
2、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商初字第3号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传票。
5、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298号举证通知书。
6、民事起诉状。
7、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