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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3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会议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30,282,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30,282,12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30,282,12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